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2026年02月05日
三、
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一)改进登记方式。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推动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