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规财司要加大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项目单位要在规财司的指导下做好内部审计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民政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对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督查方式包括:第三方审计机构财务审计、实地查验档案资料、约谈单位负责人、访谈、电话抽查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督查制度。绩效评价、督查结果随时报民政部。民政部每年随机抽选若干省份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重要调节因素。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绩效评价和督查按“双随机”办法确定主体和对象,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督查结果要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或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