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理和监督

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落实双重管理,强化综合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自身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边界,做到“不失位”、“不越位”、“补好位”。对于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业务主管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管理职责压实、压紧,确保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职责的有序衔接和有效落实。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要抓紧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政策要求,在成立登记的同时,同步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综合监管。对于符合直接登记条件但仍然依照双重管理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未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进行脱钩改革前,要继续按照原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实施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双重管理体制。(https://www.daowen.com)

(二)依法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财务审计、专项检查、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级评估等方式,加大对社会服务机构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对于在登记审查、日常管理以及受理社会举报中发现的社会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业务活动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协助配合做好相关整改和查处工作。

(三)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执法监察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要求,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分门别类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于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问题线索,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依据《暂行条例》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对于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要求,及时予以依法取缔。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服务机构执法监察工作,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培训,不断提升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

(四)切实履行好党建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意见》精神,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切实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在成立登记环节,要依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要求,督促推动新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在章程核准环节,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切实指导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相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在年检、评估等日常管理环节,督促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指导社会服务机构将党建工作与业务活动同步谋划开展,切实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