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对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其冠名事项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全国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同意;地方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军队政治工作机关同意后,出具《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民政部门依据《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冠以涉军名称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已经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上程序权限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前不得再组织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