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服务标准、城乡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标准、城乡社区服务居民满意度测评标准、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评估标准等国家标准或民政行业标准。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https://www.daowen.com)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任务,整合各部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源,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好发展社区服务体系的责任,建立健全社区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将社区建设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城乡社区组织;应由城乡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城乡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投入、慈善捐赠等渠道,多渠道筹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四)完善扶持政策。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闲置的宾馆、培训中心、福利设施、办公用房等政府资产,优先用于社区养老等服务。进一步落实城乡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
(五)强化规划实施。各地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三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形成从中央到地方衔接配套的规划体系。建立规划实施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