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
2026年02月05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三)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https://www.daowen.com)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