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

(1997628)

民政部:

最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转来南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是否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样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请示如下:(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家属聚居区如何设立家属委员会的问题既然列入了《居委会组织法》的条款并规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性质就应该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然是群众自治组织就应按《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如果是没有任期且不进行民主选举就将改变其性质。另外,我厅在“关于开展居民委员会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的规定”中不仅包括了家属委员会,而且要求居(家)委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为此,我们意见是家属委员会应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样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