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科协、
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一职责”的规定,考虑到科协的历史作用,经与科委协商一致后,可以委托科协负责自然科学学术性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经科协论证并确认的学科性团体,由其进行日常管理。
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可与省委宣传部协商,委托社科联负责社会科学学科性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