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2026年02月05日
四、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