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登记管理质量

提升登记管理质量

(一)开展登记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依法履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对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参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指南》(见附件),围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执法等各个工作环节,逐家排查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各级民政部门要在“一机构一台账”的基础上,汇总建立本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问题总账。对发现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问题和风险隐患,逐一分析成因,研究确定整改方案,逐条销号解决。问题整改过程中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和协调的,应当积极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作;需要进一步明确法规政策适用的,应当逐级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并统一向民政部书面请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的民办养老机构、民办托养机构等涉及服务对象生命安全的社会福利机构,通过登记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在民政部门内部落实到岗、明确到人。(https://www.daowen.com)

(二)加强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民政部要在深入分析各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基础上,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推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为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过程中,进一步压实登记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各项权责清单,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将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执法等职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细化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安排,完善业务流程,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依法履责的长效机制,确保本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行。

(三)提升登记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对照登记管理相关档案,配合“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进程安排,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执法等工作信息,为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大数据管理夯实基础。要按照“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和更新社会服务机构法人信息,做到情况明、数据准。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采集、记录和运用社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对社会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落实“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管理制度要求。

(四)优化登记管理工作环境。民政部和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专项指导,推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要加强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切实提高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次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和分析影响登记管理工作质量提升的各项因素,系统梳理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改进和提升本地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不断优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