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2026年02月05日
二、
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附件5)。
收养人应当填写收养申请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https://www.daowen.com)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被收养人照片、指纹、DNA 信息和情况说明;
(三)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有残疾或者患有重病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或者患病证明。
被收养人年满10 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 日,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