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人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理事长(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二)社团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社团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意识,加强社团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社团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三)社团负责人应积极服务交通中心工作,配合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导监督。
(四)新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接受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任职谈话,并参加相关社团业务培训。
(五)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社团换届和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由部授权或指定审计单位,组织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业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在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社团应建立业务活动汇报制度,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述职,或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三)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社团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社团应针对所在行业发展现状和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每年向部提交行业报告或行业政策建议。
(六)社团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和部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事管理
(一)社团使用社团编制,不定行政级别,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方案由社团提出,经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部机关交流干部、社会聘用人员)、驻会人员(会员单位及挂靠单位经社团同意派驻到社团工作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
(三)社团人事管理可以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社团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由社团自行确定。
(四)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现职公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部管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并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报酬。
(五)现职公务员可通过交流挂职形式到社团工作。社团工作人员也可以到部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社团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接受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社团收取会费必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收取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会费应由社团统一收取。
(三)社团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社团只能在秘书处下设立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资助、有偿服务收入、实体机构上缴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社团经费应用于围绕社团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社团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社团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部核批。
(七)社团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资产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实体机构管理
(一)社团设立实体机构,经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社团应对实体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收益,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实体机构的合法经营收入用于社团发展。
(三)社团设立的实体机构必须为社团独资或控股,以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展览等有偿服务活动为主。
(四)社团不得异地设立实体机构,社团及其实体机构不得接受其他社团和经济组织的挂靠。
(五)社团刊物、网站应以宣传国家、部的行业政策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管理、科技推广、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沟通、两个文明建设等宣传活动。社团应严格控制新增刊物,原则上一个社团刊物不能超过一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
(一)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社团自身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
(二)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实体机构,应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社团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党建工作
(一)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具备条件的社团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部管在京社团党支部可以组建党总支部委员会,接受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京外社团和有挂靠单位的社团,党组织的管理可以由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
(二)社团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社团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