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
2026年02月05日
三、
简政放权,
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
目前,县级许多部门在乡设有分支机构,并且统得过多过死,使乡政府难以统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必须逐步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政放权。凡属可以下放的机构和职权,要下放给乡;少数必须由县集中统一领导的机构,仍要集中统一领导。在县级综合改革试点中已经把一些机构下放给乡管理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试点,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各地要尽快把乡一级财政建立起来。少数确有困难尚未建立的地方,乡政府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已经建立乡财政的地方,要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为乡多开辟一些财源。乡财政超收部分,要给乡适当留一些,并尽量实行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以调动基层聚财的积极性,加速乡村建设。乡财政收入中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奖金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其划归乡的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随着政企分开和条块矛盾的逐步解决,要提高乡政府的工作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凡是设了镇政府的地方,就不再设立乡政府;要坚决撤销那些不必要的临时机构;大力精简以农代干的行政人员。除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外,县以下一般不要设立区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