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台卡、台账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根据民政业务工作的范围分类,建立五类19种民政对象、民政行业单位和民政业务统计台账(卡)。
第三条 民政统计台账(卡)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账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账,做到由台账中提取统计数字。(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民政统计台账(卡)中的数据报送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