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

民政部自收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以民政部名义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具同意函(见附3)。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民政部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