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布选民名单

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