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管 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肢残人和盲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床位数配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数量的医疗及康复护理人员。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10人以下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应达到生产装配人员的30%;10人以上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不得少于3名;生产、加工部门配有工程系列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装配部门的职工应符合上岗条件和国家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的各级工种要求。
4.2.4 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的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有与入院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5 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记录,并长期保存。(https://www.daowen.com)
4.3.6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3.7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8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9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 有工作人员和入院残疾人花名册。入院残疾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 严防智残人和精神病人走失。为智残人和精神病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便病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 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 有智力健全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 对长期住院的“三无”精神病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