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