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2026年02月05日
第五章 绩效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彩票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民政部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补助地方项目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按规定编制该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省份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6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下达分区域或分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和向下一级分配资金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