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
企业
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2005年2月4日 民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完善,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间不长,自律机制不健全,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营利化倾向严重,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民政部决定将2005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