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为社会组织终身身份标识,一经赋予便伴随社会组织终身。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登记管理权限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无须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重新赋码,相关社会组织信息在系统后台批量划入新登记管理机关。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没有行政区划码的,在信息系统里按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区划码进行赋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