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章 社团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交通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社团发展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相结合、部内相关司局分工负责的社团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交通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监督社团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工作情况,协调、检查部内司局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社团及其组织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以及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审批、监督社团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部内有关司局是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与社团的联系沟通机制,通报国家和交通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产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和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按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社团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社团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有关事宜的前期审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政府委托社团承担有关任务的相关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社团主办的100人以上的全国性会议和培训、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境外组织资助、对外交流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部内其他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部体改法规司负责社团设立实体机构、举办报刊网站,以及对外宣传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部财务司负责社团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社团开展相关科研、培训以及科研奖励评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部国际合作司负责社团涉外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在京社团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查处工作。

(六)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社团审计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受交通部委托可作为社团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主要职责为:受部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对挂靠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挂靠单位不得干预社团正常工作和业务活动,不能以社团名义从事本单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