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调整地改市的标准

适当调整地改市的标准

我国现行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需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入不低于1.5亿元。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