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管 理

4 管 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儿童社会福利院、3.O.3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至少应具备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教师医生护士护理员及其他人员,其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2.4 配备营养师(士)1名。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收容社会弃婴,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4.3.3 积极开展儿童送养、家庭寄养工作,为孤儿、弃婴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4.3.4 有与自费寄养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并长期保存。

4.3.5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的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https://www.daowen.com)

4.3.6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7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

4.3.8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9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10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1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2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3 有工作人员、在院儿童,寄养儿童及寄养家长、监护人和被收养儿童及收养人的花名册。入院儿童、寄养家长、监护人和被收养儿童及收养人的个人资料除供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4 严防入院儿童走失。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儿童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5 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6 有自费寄养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