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