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和使用管理
2026年02月05日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管理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民政部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中央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民政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十一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财政部审核下达地方。
分配因素主要选取人口、区域、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
第十二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地方后,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