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身疾病的概念
临床医学中的心身疾病概念一直有所变化,从权威的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治疗手册(DSM)来看,DSM-Ⅰ(1952)设有“心身疾病”一类。DSM-Ⅱ(1968)更名为“心理生理性自主神经与内脏反应”,定义为“由情绪因素引起的单一器官系统的躯体症状”;分类则按累及器官,如哮喘为“心理生理性呼吸系统反应”。DSM-Ⅲ(1980)及DSM-Ⅲ-R(1987)均用“影响身体状况的心理因素”分类,诊断标准为:①由心理因素引起的躯体症状,心身有时间相关;②躯体有器质性变化或明确的病理性过程(如呕吐);③不符合躯体疾病及神经症的诊断。DSM-Ⅳ(1994)又将与心身疾病有关的内容列入“影响医学情况的心理因素”中,它是指对医学疾患起不良影响的心理或行为因素。这些因素会引起或加重疾患,干扰治疗和康复,或促使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心理因素本身可能构成疾病的危险因素,或者产生放大非心理危险因素的效应。DSM-Ⅴ(2015)中,“影响躯体状况的心理因素”被归入“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反映了心身相互作用的关系,是“心身的设计”,要求人们同时兼顾心、身两个方面。
像DSM一样,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制订的ICD也曾有过“心理生理障碍”及“精神因素引起生理功能障碍”的分类。ICD-10将传统的“心身疾病”分别纳入不同分类,归为“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F4),还有一些内容分散在“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F5)及其他分类中。ICD-11将“心身疾病”分别纳入“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因素”以及其他分类之中。
我国于1958年制定的精神疾病分类中没有心身疾病。反复修订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类——1981》将精神性疾病分为13类,“心身疾病”列最后。1995年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第2版修订版》(CCMD-2-R)虽然取消了心身疾病分类,但把相关内容放进“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生理障碍”(分类5)和“神经症及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精神障碍”(分类4)中,另有一些放在“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中。日本心身医学会(1992)经过修订,把心身疾病定义为“躯体疾病中,其发病及经过是与心理社会因素密切相关的、有器质或功能障碍的病理过程,神经症(如抑郁症)等其他精神障碍伴随的躯体症状除外”。
考虑心理上、社会上的应激与疾病相关,也可将应激相关疾病称为心身症。所谓心身相关疾病,按照《身心医学用语辞典》记载,它是精神因素及行为模式影响机体状态所致的疾病,相反,机体状态也影响精神活动。
心身疾病(psychosomatic diseases)或称心理生理疾患(psychophysiological diseases),是介于躯体疾病与神经症之间的一类疾病。心身疾病的含义是指心理社会因素在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有明确的病理基础、器官出现了形态学改变或组织改变的躯体疾病,如冠心病、原发性高血压和溃疡病。与之相关的名词,包括心身反应、心身障碍等,这些术语之间是有差别的。
心身反应又称心理生理反应,指由心理刺激或情绪活动等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生理反应,如恐惧时会引起或伴发血压、心率和呼吸的变化。它们呈一过性,一旦情绪刺激物移除,心身反应便会消失。
心身障碍(psychosomatic disorders)又称心理生理障碍,用于描述心理社会因素在发生、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躯体功能性障碍,是心身反应的进一步发展,是在不良心理社会因素的长期作用下引起的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的一种障碍,但还只是量的变化,非质的变化,是可逆的,也无实质性和组织性的损害,介于心身疾病和心身反应的阶段。
心身疾病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概念上的心身疾病即上述心身疾病,而广义的心身疾病概念包括了狭义的心身疾病和心身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