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双元制”职教模式的特征

1.2 “双元制”职教模式的特征

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所取得的成绩是世界各国都有目共睹的,它的发展是德国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每个主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不断完善“双元制”职教模式。

1.2.1 工学交替的授课方式

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起源于中世纪的学徒制度,它是将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结合,以企业培训为主的职教模式。工学交替是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最明显的特征,根据德国政府订立的有关政策,凡是在职业技术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不仅要学习职业理论,还要到企业中进行实践能力的培训,并且有明确的学校和企业学习的时间要求,每周在企业学习四天或一天,在学校学习三天或两天。期间,受训者有着双重身份,走入企业接受实践技能的培训就意味着受训者具备学徒的身份,而在学校就要以学生的身份接受专业理论和文化教育。而课程的设计和计划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订立和安排,但是要以企业为主导,学校给予配合。这种“双元制”工学交替教学使得职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得到紧密结合,极大地促进了学生知识的掌握、技能的提高和适应创新能力的提升,促使毕业学生具有知识面广、动手能力强、适应能力强和应变能力强的“一广三强”特点。

1.2.2 政府主导(https://www.daowen.com)

德国政府对“双元制”职教模式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19 世纪末至21 世纪初期,德国相继出台的一系列职教法规,奠定了“双元制”职教模式在德国国民职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中,推动“双元制”职教模式里程碑式发展的职教政策法规大致有:1869年颁布的《德国职业规范法》; 1897年修订的《职业规范法》; 1920年通过的帝国学院会议决定;1938年纳粹德国出台的相关规定;1953年制定的德国《手工业法》; 1964年德国教育委员会使用“双元制”术语的规定;1969年修订的德国《职业培训法》; 1972年颁布的德国《职业教育培训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5年德国合并后的《职业教育培训法》和《职业培训救济法》; 2009年德国各州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在最近几年,德国政府又推出了《联邦职业教育法》,在该部法律条文中,将“双元制”职教模式明文规定为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形式,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职业教育条例》也无须联邦参议院同意即可颁布。在联邦政府制定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元制”职教模式的顺利、有序进行。政府在学校和企业中充当引导者和监督者,协调各方,并且发动社会力量推动职业教育的平稳发展。而联邦政府这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合作伙伴的创新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2.3 “双元双师”型的师资队伍

较强的“双元双师”型师资队伍是德国高职院校“双元制”教学模式的一大特点,其中“双元”是指一支专职教师队伍与一支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队伍是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这些专职教师由于法律有专门对其资格取得的规定,所以在考核方面较为严苛。另外,德国的职教师资之所以精良,原因还有除具备学历和资历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这些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工厂实践才具备职校教师资格;若担任实训教师,则必须经过考核获得师傅的资格,年龄要在24 岁以上。德国的职校教师大多能一专多能,身兼数科,能负荷较大工作量,理论课教师周课时要达24 节,实训课教师周课时要达35节且能完成二门专业课的任务。兼职教师队伍主要是由企业提供,大多为优秀的高技术人才或管理人员。德国非常发达的制造业,造就了一批经验丰富的职业技术人才,这些兼职教师拥有夯实的理论储备和多年积蓄的实践经验,为专职教师队伍在教育教学方面提供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