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一)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是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服务项目采购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布采购信息、提出采购条件,邀请有意向的供应商进行响应,经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与其签订合同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引入了竞争机制,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使招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选择满足采购条件的中标人。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已有12年。在此期间,虽然招标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进口、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科技研发、证券发行等领域大力推行,在节约资金、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招标投标暴露出的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例如,串通投标、非法围标、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必须招标项目中的规避招标、招标投标中的腐败问题等,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竞争机制。(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细化《招标投标法》的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