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异议的答复
1.异议答复的种类
上文中已经提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分为两种:一是导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异议;二是不会导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异议。与此对应,对于异议的答复也分为两种: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异议答复和不需要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异议答复。其中,前者还可以划分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异议答复和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会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异议答复。
2.异议答复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如图12中黑粗箭头线部分所示。
在图12中,我们将“澄清期”与“异议答复期”进行比较后发现,“异议答复期”包括澄清截止时间至异议答复截止时间之间的时间区段(本段落中简称该时间区段),而该时间区段在“澄清期”之外。如果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该时间区段内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方式予以答复的,必然导致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无法满足3日和15日的要求,从而被迫顺延截止时间。因此,建议招标人对于需要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尽快答复,尽量满足澄清期的要求,避免被迫顺延截止时间。其他解决方法,可参见“技巧10”。
【提示24】异议答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才可能顺延截止时间。
前文中已经介绍,异议的答复包括需要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的异议答复和不需要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的异议答复。其中,前一种情况又分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异议答复和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会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异议答复。根据本条例第21条的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才需要在截止时间3日或者15日前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顺延截止时间。因此,只有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异议答复,才有可能导致顺延截止时间,当然,其前提条件是“不足3日或者15日”。其他类型的异议答复,不会导致顺延截止时间。

图12 异议答复时间节点
【问题2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会恶意顺延截止时间?(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用异议恶意顺延截止时间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该阶段还处于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阶段,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情况尚不明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顺延截止时间的动机较小,发生该种情况的可能性不会太大。
【提示25】本条例对异议答复的内容深度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体现效率原则,及时消除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疑虑,本条例对于异议答复内容的深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可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招标人有权选择实质性或者非实质性回复的方式,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当然,如果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采取投诉或者诉讼方式,将异议问题提交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审判机关解决。
3.异议答复的对象
对于答复的对象,《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招标人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象与澄清、修改的通知对象基本相同,主要是全体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答复还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招标人不需要通过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无须将澄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4.异议答复的形式
对于异议答复的形式,《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为了有形地记载异议的答复内容,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笔者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答复。
5.异议答复的影响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可逆转的特点,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笔者认为,就立法意图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异议都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只有不暂停将严重影响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这种理解更符合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减少突发行为对采购进度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