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包责任

(三)分包责任

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两个层级的合同关系: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标人应当就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过招标人的同意,将总承包合同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中标人也应当就分包工程向招标人负责。这就要求中标人慎重选择分包人,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分包合同,是指中标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招标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并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但是,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均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中标人和分包人不得相互推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的,中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追偿。

【问题71】联合体和分包相比,哪一种业主承担的风险更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内,联合体各方之间按照共同投标协议分工承担项目责任;对外,联合体各方(中标人)共同对招标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业主)有权就中标项目的全部向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分包中,总承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中,只有对分包项目,中标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对招标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业主)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总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分包项目以外的部分,招标人(业主)无权要求分包人承担。可以看出,联合体中连带责任适用于项目的整体,而分包中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分包项目,采用联合体对业主的风险更小一些。但是,联合体是就投标的主体形式而言的,而分包是就中标项目的完成形式(承包形式)而言的,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两者并不矛盾,有交叉存在的可能。例如,总承包人分包时,分包人也可以是联合体,或者,联合体中标后,可以作为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又或是,联合体中标后,作为总承包人分包给另外一个联合体。因此,不能因为联合体与分包存在相似之处,就将两者混淆或者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