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依法分包

(二)中标人依法分包

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中标项目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再次发包给分包人完成,此时中标人(总承包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分包人成为分包项目的承包人。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中标人的义务都应当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但是,对于一些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总承包人将自己总承包项目中的部分劳务或者专业项目分包给其他具备技术优势或者实施经验的承包人完成,能够发挥分包人的业务优势,减少总承包人的精力投入,这对提高效率、降低造价、保证质量以及缩短工期都有益处。因此,《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允许分包。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因此,本条例延续《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允许中标人分包,但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分包须经招标人同意。为防止中标人擅自分包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中标人不信任的承包人,本条例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后,才可以分包。

【技巧45】招标人不希望中标项目分包的如何操作?(https://www.daowen.com)

招标人不希望中标项目分包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招标项目进行分包,投标文件不得提出分包请求,否则将被作否决投标处理。当然,招标人在采取这一措施前,还要确定实践中是否多数投标人具备单独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如果实践中具备单独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数量较少,招标文件提出该项规定时,有可能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导致招标失败。

(2)主体、关键部分工程不得分包。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部分工程必须由中标人本人完成。为了防止某些中标人在获得中标项目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损害招标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埋下质量安全隐患,本条例规定,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强调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亲自完成,不得分包。

(3)分包人需满足相应资质。接受分包的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分包人,没有承担分包项目的能力,不得承担分包项目。

(4)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由于层层分包有可能造成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留下质量安全隐患,本条例规定,分包只能进行一次,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