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议时间

(二)异议时间

本条款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如图11中“异议期”所示。

通过图11还可以看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期限比澄清期限延长1天;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期限比澄清期限延长5天,见上图中“延长的时间”部分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分为两种:一种会导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补充,对于该种异议,招标人必须通过澄清、修改的方式予以纠正;另一种不会导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补充,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无须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因此,如果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图11中的“延长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招标人需要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予以纠正的,必然导致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无法满足3日和15日的要求,从而被迫顺延截止时间。

图示

图11 异议期与澄清、修改时间节点(https://www.daowen.com)

【技巧10】建议招标人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的截止时间。

为了尽量避免因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迫使招标人顺延截止时间,建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异议的截止时间,督促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快提出异议。在确定该截止时间时,除了应当满足3日或者15日的要求外,还应当预留出招标人处理异议和准备澄清、修改的必要时间。当然,由于本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中的该项规定并不能剥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2日或者10日前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至少该项规定能够起到提示或者引导的作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超出该时间未提出异议的,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无权再要求招标人进行回复和说明。笔者在此提醒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切勿消极对待,避免延误时机。

【技巧11】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异议的形式。

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异议的形式。为了载明异议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提出异议的形式。参照澄清、修改的形式要求,此处以书面形式为宜。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也可以提供异议文件格式,供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