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及项目范围

(三)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及项目范围

审批、核准是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对投资项目中的重要内容进行的审查和批准,就招标项目而言,审查和批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全部还是部分进行招标。

2.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项目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含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而需要邀请招标的,必须满足邀请招标的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

3.招标组织形式(https://www.daowen.com)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活动。一般情况下,招标项目都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对于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于需要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项目,还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通过审批、核准。

4.项目范围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才需要审批、核准招标内容。可以看出,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必须同时具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以及“必须招标项目”两个条件。因此,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是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也无须审批、核准招标内容;对于不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无须审批、核准招标内容。具体范围,如图2所示。对于不需要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本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图示

图2 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