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投标行业既是法律、经济、技术复合型职业,也是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市场主体权益的重要职业。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因此,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应当作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能力的重要指标。(https://www.daowen.com)

目前,招标投标行业已经形成了分布广泛的庞大专业人才队伍,为了规范行业标准,避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造成招标投标活动的失误和偏差,我国曾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招标师制度),后发展为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但是,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进行修改,将原条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改为现行条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这就意味着,国家从立法层面,取消了招标职业资格。招标职业资格经历了短暂几年时间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