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撤回

(一)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回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在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1.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https://www.daowen.com)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本条例也同时规定,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同《合同法》规定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所不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只要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而不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撤回投标文件,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不完全受《合同法》关于“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规定的限制。

2.须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条款延续了《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通知”招标人的义务,同《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人撤回要约时“通知”被要约人的义务相同,但是,两者也存在差异:《合同法》没有对通知形式作出具体的要求,因此该“通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而《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款则规定,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所谓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