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订立合同的时间
为了尽快实施合同、提高采购效率、避免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还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双方无法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订立合同的形式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https://www.daowen.com)
3.订立合同的内容
招标人与中标人所订立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本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上述4种主要条款,但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性质等具体情况,上述《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中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条款,也是不得改变的。另外,从《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来看,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也是不得改变的。因为,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但是,对于可以细化和补充的非实质性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对其补充和更正。
4.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可能每个项目都要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招标过程、投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提交书面报告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不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