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责任
2026年02月22日
(二)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本条款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于上述7种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其中,根据本条例第48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的,应当予以更换。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其他5种情形的,没有规定如何责令改正,由出具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禁止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该项法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被禁止参加评标的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此处的“一定期限”,由出具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https://www.daowen.com)
【问题78】被禁止参加评标的范围包括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吗?
本条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仅禁止被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不在此范围,可以参加。
3.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该项处罚相对最为严厉,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后,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