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退还时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提示5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5个日历日而不是5个工作日。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3条、原《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的“5个工作日”统一改为“5日”。目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为5个日历日而不是5个工作日。
2.退还对象
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利息。所有的投标人,既包括中标人,也包括未中标的投标人,既包括投标文件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也包括经评审投标文件归于无效的投标人。当然,按照《招标投标法》、本条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出现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3.退还金额
招标人要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条款的这一规定,杜绝了招标人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来获取利息的可能性,因此,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会更加合理和公平,减轻了投标人的资金压力。
【问题70】能否将投标保证金折抵履约保证金或者招标代理服务费?
对于能否将投标保证金折抵履约保证金或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折抵的行为,其本质也属于退还的行为,与本条例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明确折抵的具体操作方法,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提示55】本条例中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汇总。(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例中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表10所示。
表10 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汇总

【提示56】本条例中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汇总。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第35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第74条);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第74条);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第74条)。
另外,招标文件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置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人符合这些条款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当然,如果招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也就不存在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人退还或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