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后审的依据
资格后审作为评标活动的一部分,与评标一样,也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能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已经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提示21】资格后审不同于履约能力审查。
本条款规定的资格后审不同于本条例第56条规定的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审查的目的是在确定中标人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的对象为中标候选人,不能通过该项审查的中标候选人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而本条款中规定的资格后审属于评标活动的一部分,是对全体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发生在评标过程中,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只是说明其资格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是未必符合中标条件,不一定中标。虽然,履约能力审查有时也称为“资格后审”,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一个阶段进行的,是对已经评出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等资格条件的审查。但是,上述规定实质上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履约能力审查,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格后审。对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加以关注和特别留意,避免错误应用。(https://www.daowen.com)
【技巧6】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适用条件。
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适用于技术复杂、规模较大、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不容易判断潜在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项目。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技术相对简单、规模较小、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以及能够直观判断潜在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