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

1.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本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邀请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邀请招标的,既要满足邀请招标的条件,又要履行邀请招标的认定手续,两者缺一不可。招标人将应当公开招标并且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或者没有办理邀请招标认定手续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将排斥未被邀请的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性,降低了招标项目的公开性,应当予以禁止。

2.未遵守法定时限要求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以及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见表13。

表13 法定时限汇总

图示

续表(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招标人违反上述时限要求的,将有可能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响应文件的质量,降低招标项目的竞争性,应当予以禁止。

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本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文件的,将失去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意义,对于其他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非常不公平。

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包括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另外,采用本条例第30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没有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的,在第二阶段,招标人也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详见本条例第36条。在上述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下,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的,应当承担本条款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