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果

(三)后果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此处的“无效”是指自始无效,只要存在前两款的规定,无论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此处无效处理的范围,是针对所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以及投标人之间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受影响。

【提示39】货物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对本条例进行了补充。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原《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修订时,没有修改该条款,该条款是对本条例的有效补充,在开展货物类的招标活动时,依然需要遵守该条款的规定。

【提示40】因利害关系限制投标情形汇总。

本条例中关于因利害关系不能参加投标的情形,如表9所示。(https://www.daowen.com)

表9 限制投标情形汇总

图示

续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