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2026年02月22日
(二)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颁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该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该办法还对公告部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例在制定时,对该项制度加以确认,使其上升到更高效力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