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澄清的禁止性规定
2026年02月22日
(三)投标人澄清的禁止性规定
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投标人澄清和说明投标文件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首先,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经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果某些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编写不完整,以图借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机会补充甚至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一规定存在三层含义:一是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就没有机会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说明;二是投标人不得在回复非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时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三是投标人不得在没有招标人澄清要求时主动地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总之,投标人不得通过澄清和说明,改变投标文件原来已经存在的实质性内容。此处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本条款对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情形加以限制,目的是确保评标的公平和公正。因为,如果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能够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实际上是补充或修改了自己的投标文件,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9条的规定,投标人只能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开标后投标人已经掌握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如果允许投标人在开标后的评标阶段利用澄清、说明的机会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这将必然违反评标的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