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间的确定及延长

(二)评标时间的确定及延长

如果确定的评标时间太长,有可能延迟招标项目的进度,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太短,则无法满足评标活动的需要,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相关情况,合理确定评标时间。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

(2)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工程项目进度;

(3)投标人的数量;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https://www.daowen.com)

(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熟练程度;

(6)评标标准和办法;

(7)是否采用电子评标手段。

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的具体阶段,既可以在开标前,也可以在开标后。需要注意的是,评标时间应当尽量在投标有效期内结束,并且还要额外预留一定的定标时间和合同签订的时间。评标以及后续的定标、签订合同等活动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结束的,招标人需要请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同意延长的,其投标无效,有可能降低招标项目的竞争性。对于招标人所确定的评标时间的具体长度,法律层面没有强制要求,也没有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后,必须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便遵照执行。

如果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招标人所确定的评标时间不足的,可以请求招标人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延长。但是,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提出延长评标时间的请求,以及招标人如何确定延长的具体时间、采用什么形式延长评标时间,本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于延长评标时间的规则,建议招标人在提供评标信息时,一并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便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