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经过投标人、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以确保文件内容不被提前泄露。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将会使获得信息的投标人赢得更多的中标机会,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认定该种情形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二是招标人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竞争性,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项目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的地点、评标组织情况等。如果招标人将上述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投标人,将严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和竞争性。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包括招标人主观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两种情况,直接泄露比较直观,便于认定;间接泄露往往比较隐蔽,通常通过第三方转达,如将信息先泄露给第三人,经由第三人泄露给投标人等,认定起来更加困难,但是,无论哪种情形,都构成串通投标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主报价。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操纵投标活动,所形成的招标结果将背离市场竞争机制,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是指与市场正常价格相比较低或者较高。该种行为主要发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将没有机会变更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该情形应同时具备招标人的授意和投标人撤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行为。此处的“投标文件”,既包括投标文件的全部,还包括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撤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当发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无权撤换或者修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该情形是指招标人协同其他投标人为预先确定的特定投标人的中标提供方便。协调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此处的“方便”,包括上述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之外的能够协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情形。
6.该类情形特点
上述5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1)主体方面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实施。
(2)组织方面,通常由招标人发起,当然也存在投标人发起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招标人起到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信息或者授意从事串通投标的行为。
(3)所实施的具体内容为招标人泄露信息或者作出引导或者协调性的授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信息或者要求和授意实施具体行为。
(4)这些情形既有主观的意识表示,也有客观的事实情况的发生,应当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