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026年02月22日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我国确定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作用。如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或部门封锁,必然会大大缩小竞争规模,阻碍竞争性的发挥,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为此,《招标投标法》禁止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本条例也相应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此处的“特定行政区域”,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国家为实行分级管理而划分并设立相应国家机关的区域,如河北省、青岛市、北京市东城区等。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的,可以将全国性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也可以将不特定的某一级别行政区域(如省级、部级)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全国性的或者不特定的某一级别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
此处的“特定行业”,是指某一个具体行业,如电力行业、通信行业、煤炭行业、金融行业等。招标项目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或者中标的条件。招标项目可以从项目的自身技术特点、功能的实现、管理的要求等角度设置招标项目的业绩、奖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