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申请人规定】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本条款是关于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规范性要求的规定。此处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除包括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外,还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并编制了部分或者全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是最终没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提交后又撤回的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也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主要包括:
1.权利方面
(1)资格预审申请人享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6条,本条例第33条);
(2)资格预审申请人享有组成联合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31条,本条例第37条);
(3)资格预审申请人享有对资格预审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65条,本条例第60条)。
2.义务方面
(1)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格和能力(《招标投标法》第26条);(https://www.daowen.com)
(2)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得与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本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
(3)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第33条,本条例第42条);
(4)资格预审申请人有根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39条,本条例第52条);
(5)资格预审申请人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书面告知招标人(本条例第38条)。
3.法律责任方面
(1)资格预审申请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承担《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本条例第67条);
(2)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他人名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承担《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4条,本条例第68条);
(3)资格预审申请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例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