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的形式
2026年02月22日
(二)投诉的形式
投诉属于行政救济手段,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需要具有明确的请求,依据客观的证据,而且投诉处理决定一旦作出,有可能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责任人造成较大影响,必须保证投诉事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因此,投诉人投诉时必须署名,用以证明投诉人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关系,而且投诉时还需要附上投诉请求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用于佐证所投诉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投诉人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时没有附带证明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https://www.daowen.com)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