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前置性条款及程序
2026年02月22日
(三)投诉前置性条款及程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本条例第22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第44条(开标)、第54条(公示中标候选人)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具体而言,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才能够提出投诉。该项规定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利用异议方式解决争议,提高解决异议的效率,避免将争议遗留到下一个环节解决。
【问题73】超出异议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能否直接投诉?(https://www.daowen.com)
异议应当在异议期限内提出,超出异议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由于提出异议是进行投诉的前置性条件,在设置异议程序的事项中,超出异议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不得投诉。